【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后报什么部门审批】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其制定和生效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完成后,并不是直接生效,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
1. 制定主体: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 合法性审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3. 备案与审批:
- 地方性法规在公布后,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其中,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施行。
4. 备案目的:备案是为了保证地方立法与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一致性,防止地方立法权滥用。
二、表格说明
项目 | 内容 |
制定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审批对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需先经其批准) |
法律依据 | 《宪法》第104条、《立法法》第72条、第73条 |
审批性质 | 备案为主,部分需事先批准 |
审批目的 | 确保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冲突,维护法制统一 |
三、注意事项
-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在正式施行前,必须先获得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
- 地方性法规一旦被备案,即纳入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如发现存在违法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综上所述,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有效并符合国家整体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