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是放在什么位置是正文中还是附注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撰写公文时,常常会遇到一个常见问题:“公文中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应该放在哪里?是放在正文中,还是放在附注里?” 本文将对此进行总结,并结合相关规范,给出明确答案。
一、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及相关公文写作规范,公文的结构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落款、成文日期、附注等部分。其中:
- 正文中主要包含公文的核心内容,如事项、要求、意见等;
- 附注则是对公文内容的补充说明或附加信息,如联系人、联系电话、抄送单位等。
因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通常应放在“附注”部分,而不是正文内。这样做既符合公文格式规范,也有利于信息的清晰传达和后续查阅。
当然,在一些非正式或小型公文中,有时也会将联系信息直接写在正文末尾,但这种方式并不推荐,尤其是在正式发文时,应严格遵循标准格式。
二、表格对比
项目 | 正文 | 附注 |
内容性质 | 公文核心内容 | 补充说明、附加信息 |
包括内容 | 事项、要求、指示等 | 联系人、联系电话、抄送单位等 |
是否必要 | 必要部分 | 可选部分(视情况而定) |
格式要求 | 需符合正文逻辑结构 | 一般用“(联系人:XXX;电话:XXX)”形式 |
推荐使用场景 | 正式公文、重要文件 | 一般性通知、简报、内部文件等 |
三、注意事项
1. 附注应位于成文日期之下,与落款分隔开;
2. 联系人信息不宜过多,只需提供一名主要联系人即可;
3. 若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可注明“联系人:XXX(XX部门)”;
4. 避免在正文中插入联系方式,以免影响公文严肃性和专业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文中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应放在“附注”部分,这是符合现行公文规范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公文的类型和用途灵活调整,但始终以规范为前提,确保公文的严谨性和可读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不同类型的公文格式要求,可参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等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