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事项。对于新入职员工,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避免因未签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变化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设置
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依法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长期稳定工作的劳动者,建议优先考虑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增强员工归属感和稳定性。
四、试用期的规范管理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重要阶段,但不得随意延长或重复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合同的续签与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如决定不续签,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应依法办理终止手续,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应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