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袤的中国乡村,土地承载着世代农民的梦想与希望。从古至今,土地问题始终是关系到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议题。对于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其所有权归属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宅基地作为农民居住用地的一种形式,其使用权通常归农户所有,但所有权并不属于个人或家庭,而是归属于集体。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整体利益。
至于自留地和自留山,则同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些土地资源是国家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而设立的特殊安排,允许农户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经营,用于种植作物或发展副业。这种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也反映了对农民实际需求的关注。
因此,在选项中,“农户”显然不能被视为正确答案,因为无论是宅基地还是自留地、自留山,其所有权都不属于个人或家庭,而是归集体所有。而“国家”虽然拥有最终的所有权,但在具体管理和使用层面,更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应当归属于(C)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一结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如何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将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